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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上訴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84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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