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 上訴人
- 林王秀絹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