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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曉芳黃裕民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告
達闊埔頂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保汝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鄭少君律師

      彭建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桃園縣政府」、「吳志揚」

之記載,各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鄭文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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