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官錦祿
- 被上訴人
- 古玉嬌
宋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101 年度重訴字第464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准許在案。是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4 月30日101 年度重訴字第464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仍受前揭准予訴訟救助效力所及,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102 年7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自屬有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