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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官錦祿
被上訴人
古玉嬌

      宋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101 年度重訴字第464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准許在案。是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4 月30日101 年度重訴字第464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仍受前揭准予訴訟救助效力所及,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102 年7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自屬有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