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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簡瑞璋

  • 原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8,7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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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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