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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通
訴訟代理人
江建興
上訴人
江明壽
被上訴人
宋進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裁定,命該二上訴人均應於該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補正(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等之上訴。該裁定已先後於民國102 年1 月14、17日分別送達予二上訴人(102.1.14送達上訴人菳属股份有限公司;102.1.17送達上訴人江明壽),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憑。然二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繳),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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