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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47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理人
柯伊馨
相對人
即失蹤人
張幼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張幼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桃園縣○○鄉○○○路00號)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之高齡人士,自63年9 月行方不明,業於79年4 月5 日申報為失蹤人口,並遭強制遷址至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內,迄今失蹤已逾3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家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家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2 紙、勞工保險局101 年7 月30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覆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7 月27日健保桃字第1013041540號覆函在卷可按。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9年4 月5 日列為失蹤人口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9年4 月5 日失蹤,計至86年4 月5 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4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死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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