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巫碧蘭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字第1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6,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