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昭 住同上
- 設桃園縣龜山鄉○○○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雅志間因102 年勞訴字第2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1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