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 原告
- 吳健昆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然律師
- 被告
-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鍾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時提出民事聲請訴訟追加狀(見本院卷第158 頁),原告主張於102 年3 月14日職業災害發生前並無癲癇病史,惟該日後會突然昏倒,經醫師診斷為癲癇,顯係職業災害當日所造成之後遺症,故追加勞動能力減損之部分云云,然上開訴之追加部分,原告既未載明追加部分訴之聲明為何,被告已無從防禦,且本訴於102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時即行爭點爭理,而本訴乃於103 年7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查本案卷證資料非屬龐雜,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顯有礙訴訟終結,造成訴訟延滯,原告所為本件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