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珈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6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6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