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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1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吳元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元超(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起解散,經濟部於101 年3 月2 日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99號函聲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茲因清算程序已於102年8 月15日完結,為此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帳冊清表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附卷為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