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李佩凌
李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李佩凌、李淑惠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15,728元、10,115,728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584 元、151,5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