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發 應送達處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廖文盟 應送達處所:桃園龍潭郵政91059 號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佩瑜
- 賴俊男 應送達處所同上
- 盧俊良 應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國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