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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相對人
吳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黃月盟」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岳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