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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5號

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告
趙粉
原告
趙家陞
原告
趙清榮
原告
趙金忠
原告
趙宏亮
原告
趙蓴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趙蒪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蓴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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