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吳博光
- 即被告
- 吳訓光
- 即被告
- 吳惠光
- 即被告
- 吳憲光
- 即被告
- 吳銘光
- 即被告
- 吳民光
- 即被告
- 吳世光
- 即被告
- 吳讓光
- 即被告
- 吳子敬
- 即被告
- 吳雲森
- 即被告
- 吳禮光
- 即被告
- 吳新富
- 即被告
- 吳忠和
- 即被告
- 吳金旺
- 即被告
- 吳金聲
- 即被告
- 吳世茂
- 即被告
- 吳世銘
- 即被告
- 吳貴德
- 即被告
- 吳茂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進興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乾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吳富銘
- 訴訟代理人
- 李采霓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列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法定代理人吳富乾是否具有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法定代理權限,兩造各有爭執(被告辯以祭祀公業吳從子旺法定代理人為吳富陞),業經各自提起確認管理權存否之訴訟並已為一審判決在案,復經上訴審理中,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因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379 號、第334 號(按應係第373 號之誤)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業經判決,但尚未終結確定,惟被告吳博光等19人以本件相類案件,尚無待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即管理權屬於何人,亦得進行本件訴訟程序,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撤字第1 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經核尚非無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