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秋貴
陳國飛
古李秋香
李讚治
許陳茶妹
葉麗華
邱黃明玉
張沛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