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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4號

上訴人
原告
吳石松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古玉嬌
被告
宋秀芝
被告
宋正輝
被告
宋正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59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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