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金火(即何佳榮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599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1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