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2號
- 原告
- 劉伍進金
- 被告
-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業據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00 元(即以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11,900元x80 平方公尺=952,0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181,500 元,兩者合計為952,000+181,500 =1,133,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