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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謝憲杰

  • 當事人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翁惠清鐘炳鴻黃玉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惠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炳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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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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