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李易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藶錦、陳耀楨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87,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藶錦、陳耀楨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87,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