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選定人
- 即原告
- 史秀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沁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6,6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