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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漢權陳添喜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被選定人
即原告
史秀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沁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保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6,6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