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趙國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法定代理人
趙彥維

      趙克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2,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