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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訴人
鄭阿標
上訴人
藍新傳

      藍新乾

      藍慶重

      藍永得

      藍永雄

      藍邱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明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均各核定如附表所示,且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上訴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
│    │(新臺幣)  │費(新臺幣) │
├────┼───────┼───────┤
│鄭阿標 │6,547,200元  │98,767元   │
├────┼───────┼───────┤
│藍新傳 │5,790,400元  │87,630元   │
├────┼───────┼───────┤
│藍新乾 │1,425,600元  │22,735元   │
├────┼───────┼───────┤
│藍新傳 │1,073,600元  │17,538元   │
│藍新乾 │       │       │
├────┼───────┼───────┤
│藍慶重 │5,192,000元  │78,720元   │
├────┼───────┼───────┤
│藍永得 │1,284,800元  │20,656元   │
├────┼───────┼───────┤
│藍永雄 │1,443,200元  │23,032元   │
├────┼───────┼───────┤
│藍邱淑香│1,249,600元  │20,06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