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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吳德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昭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60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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