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吳德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昭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60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昭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60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