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盛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0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