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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葉嘉銘
被告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7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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