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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法定代理人
簡松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7日102 年度重訴字第4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900元【即為本件各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5,600 元x87平方公尺+2100元x(1,930+975+198+2,256+1,367+471)平方公尺=15,60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4,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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