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良等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26,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3,0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