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佳福鑫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啟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歐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歐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