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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許執中
原告
許秀實
原告
許信一
原告
許麗玉
原告
許麗星
原告
許麗雅
原告
盧許麗華
原告
簡許麗惠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張天香
被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壽美
被告
簡泰平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張天香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張天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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