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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婷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