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婷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1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