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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張聖煌(原名:黃宏興)
相對人
林偉裕即凱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㈡-2. 關於相對人林偉裕即凱捷企業社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雖有明文。惟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反面解釋,凡調解或仲裁內容有:㈠、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強制執行。㈣、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等情形之一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偉裕即凱捷企業社以及案外人祥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給付職災補償等爭議事項,前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上午經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該調解方案略為:案外人祥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而相對人凱捷企業社則願分五期,以匯款方式(直接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除祥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如期給付外,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應為給付之頭期款20萬元即未依協議如期為給付,且避不出面亦拒不接聽電話。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林偉裕即凱捷企業社於民國 101年12月10日上午在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成立勞資爭議之調解【按該調解方案第㈡項第2 款略為:凱捷企業社願分五期,以匯款方式(直接匯款至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60萬元。第一期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給付20萬元,其餘依序應於同年2 月8 日、3 月15日、4 月15日及5 月15日各給付10萬元,且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俱未依該調解方案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101 年12月10日上午達成共識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經核該調解方案內容又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相對人應履行而未履行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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