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巫碧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字第1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6,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