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招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3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3,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3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3,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