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告
吳健昆
訴訟代理人
陳介然律師
被告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鍾宏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時提出民事聲請訴訟追加狀(見本院卷第158 頁),原告主張於102 年3 月14日職業災害發生前並無癲癇病史,惟該日後會突然昏倒,經醫師診斷為癲癇,顯係職業災害當日所造成之後遺症,故追加勞動能力減損之部分云云,然上開訴之追加部分,原告既未載明追加部分訴之聲明為何,被告已無從防禦,且本訴於102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時即行爭點爭理,而本訴乃於103 年7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查本案卷證資料非屬龐雜,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顯有礙訴訟終結,造成訴訟延滯,原告所為本件訴之追加,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