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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6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應送達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文盟 應送達處所:桃園龍潭郵政91059 號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佩瑜
賴俊男  應送達處所同上
盧俊良  應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國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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