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08號
- 原告
- 胡毓宏
- 被告
- 黃惠玲(BONG FUI L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