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99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王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八二六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天賜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826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擔保放款借據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9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