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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盧秀月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敘明其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若干,亦未載明其上訴利益價額,且未依法繳足上訴審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說明上訴人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並核算其上訴利益價額,暨繳足上訴審裁判費(應列繼承系統表及計算明細表),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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