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盧秀月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敘明其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若干,亦未載明其上訴利益價額,且未依法繳足上訴審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說明上訴人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並核算其上訴利益價額,暨繳足上訴審裁判費(應列繼承系統表及計算明細表),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