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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禧群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烱強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樓
即被告
王烱聲
即被告
王烱中
即被告
王烱華
即被告
王凌雲
即被告
王容雲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