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鄭禧群
- 訴訟代理人
- 賴昭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烱強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樓
- 即被告
- 王烱聲
- 即被告
- 王烱中
- 即被告
- 王烱華
- 即被告
- 王凌雲
- 即被告
- 王容雲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