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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

聲請人
吳富乾
代理人
陳盈盈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怡如、吳萍偉、吳文聲等人間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28號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八號排除侵害事件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該案庭訊時訴之聲明變更情形,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2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