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國利
賴美冠
鄒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號1729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39,8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