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翁月香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鍾雲豐
徐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0號
徐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