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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

返還贈與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告
侯素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德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於本件起訴時未一併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限期

補繳後始為繳納,今提起上訴又有未一併繳納裁判費之情形,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規定甚明,上訴人允宜注意,耑此教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贈與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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