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86號
- 原告
- 侯素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德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於本件起訴時未一併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限期
補繳後始為繳納,今提起上訴又有未一併繳納裁判費之情形,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規定甚明,上訴人允宜注意,耑此教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