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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孫秋貴

      陳國飛

      古李秋香

      李讚治

      許陳茶妹

      葉麗華

      邱黃明玉

      張沛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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