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孫秋貴 陳國飛 古李秋香 李讚治 許陳茶妹 葉麗華 邱黃明玉 張沛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