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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 原告
    孫秋貴
  • 被告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孫秋貴 陳國飛 古李秋香 李讚治 許陳茶妹 葉麗華 邱黃明玉 張沛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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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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