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永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連傑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39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連傑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39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