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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被告
黃永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連傑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39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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