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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告
A
兼法定代理人
A
原告
A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被告
張天保
兼法定代理人
吳秋蘭
兼法定代理人
張鄧双
被告
許博瑋
法定代理人
黃美英
被告
許春宏
被告
黃宥鋒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葉家榆
被告
林柏丞
兼法定代理人
林又彩
兼法定代理人
彭月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告
陳儒剛(兼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儒勝(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敏茹(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韓沛伶(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韓蕙語(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5人法定代理人
韓莉雯
被告
陳怡瑧(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芷晴(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星瑀(陳馨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彭志明
兼法定代理人
張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丁○○、乙○○、寅○○、辰○○、甲○○、辛○○及癸○○為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於民國103 年1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丁○○、乙○○、寅○○、辰○○、甲○○、辛○○、癸○○及被告丙○○為被告戊○○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222 至225 頁),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